“我的房子明明不是別墅,為什么還要讓我按照別墅的標準交物管費,我對法院的兩審判決都不服,希望檢察院能幫我。”昨日,全省三級檢察院首次統一行動監督生效民事、行政判決活動繼續展開,市民張先生一早就來到省檢察院向民事行政檢察官咨詢。
家住3樓的躍層 是多層還是別墅
張先生一家5口在二環路旁某大型社區中擁有一套近300平方米的躍層住宅,這套3躍4帶屋頂花園的房子最近兩年因與物管公司的矛盾,時不時被斷電斷水,最后還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萬多元的物管費,結果兩審都以張先生敗訴告終。雖然張先生按照判決補交了物管費,但判決之后的物管費,張先生仍然拒交,而且還向省高院提交了再審申請。
張先生說,他不交物管費有他的道理,“買房的時候按照每平方米1.7元的別墅標準交,是因有開發商和物管公司簽的前期物管協議,我雖然不服但也認了,但那個協議早已到期。”張先生說,根據市物價局、市房產管理局下發的成價費[2005]59號通知,關于別墅的界定為“四面臨空、獨門獨院的住宅或雖相互連接,但戶戶頂天立地,獨門進出,下有私家花園及獨立車庫的聯排(連體)住宅。”
張先生認為,自己的房子在3樓,雖然“頂天”,但不“立地”,而且一個單元有4戶人,明顯不屬于別墅,而應該是多層住宅。“多層住宅的物管費實行的是政府指導價,1.7元的別墅價格已超出指導價,所以我才拒絕繼續按別墅標準交物管費。”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按照成價費[2005]59號通知,張先生的住宅不能再界定為別墅類型,但也不能簡單歸為多層住宅,在政府主管部門未對這種特殊類型住宅作出明確價格指導時,物管公司繼續按之前與業主簽訂的物管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物管費,屬合法公平的,故判決張先生敗訴。
張先生認為,住宅類型無非別墅、多層、高層等幾種,法院的既不是別墅也不是多層的認定會讓物管鉆政府指導價的空子。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官告訴張先生,由于省高院已受理了該案的再審申請,檢察機關不能重復受理,但可以幫助張先生向法院詢問再審的進程,并在再審過程中依法行使檢察監督權。
筆誤改變判決結果 檢察官稱少見
經歷漫長的離婚官司,代女士在拿到判決時總算舒了一口氣,判決書上寫明52平方米的待拆遷房,她與前夫各享有26平方米的權利。但簽字領走判決7天后,法院卻告知她領的判決寫錯了,她分得的房產應是20平方米,她前夫分得32平方米。法官的解釋是因為房子是男方的福利房,所以應多分,寫判決時應為電腦出錯,導致寫成了各分26平方米。“這樣的筆誤也太夸張了吧,而且為什么在我領了判決7天后才告訴我?”
檢察官表示,法院在判決書后發出補正裁定,雖在程序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這樣以筆誤的形式改變判決結果的情況很少見,超出了一般人對筆誤的理解。檢察官認為,因判決仍在上訴期內,建議代女士先向中院上訴,同時反映補正裁定書的問題,如果終審仍不服,可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據悉,全省各級檢察院已陸續展開宣傳活動,成都市主城區兩級檢察院將于下周一統一開展活動。